2013年11月24日 星期日
資訊科技吃掉社會
這一期是有關《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系列的最後一期。有讀者或許會問,迷你倉�是談《公約》,為甚麼是談整個社會呢?筆者的邏輯很簡單,觀乎今時今日的社會現實,資訊和科技已"吃掉"不少成年人的時間,改變了人與人之間的相處模式和關係,試問在這種氛圍裡,諸位認為兒童怎可能幸免呢?筆者常言:有怎樣的成人,就有怎樣的孩子!因此,在談及兒童在資訊洪流中的權利時,怎麼可能不談成年人到底為我們的孩子建構了一個怎麼樣的世界呢?在《公約》中,關資訊的論述主要是在第十三及第十七條。前者是談及孩子的表現自由的權利,後者是筆者比較關心的"適當資訊的利用"。大家可以理解,科技的發展和資訊擴張已是一個不可逆轉的事實了,然而,面對這樣的發展,人到底是處於主動還是被動的狀態呢?《公約》的第十七條是這樣的:第十七條(適當資訊的利用)簽約國承認大�傳播有其重要功能,故應保證兒童可自國家或國際各方面獲得資訊,尤其是為提升社會、精神與道德福祉與身心健康方面的資訊。為此簽約國應:一、要鼓勵有益兒童發展的社會與文化,與實現第二十九條主旨的訊與資料等大�傳播媒體能夠普及。二、鼓勵來自文化、國家、國際各方面有關此等資訊的編製、交換與傳播的國際合作。三、鼓勵兒童書籍之出版與普及。四、鼓勵大�傳播對少數民族或原住民兒童因語言上的需要予以特別關注。五、注意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鼓勵發展保護兒童使其不受有害兒童福祉的資訊傷害的適當指導方針。這一條清楚說明瞭四個要點:一、簽約國有責任保障兒童獲取資訊的權利,同時也要保護兒童使其免受不良資訊的影響;二、政府及相關人士(這裡雖沒有說明家長,但在《公約》中,家長、監護人及受委託人/教師也一併在內)要推廣有益兒童發展的資訊;三、閱讀普及被定性為獲取資訊的重要方式;四、是關於少數民族在社會裡獲取資訊的權利等。《公約》畢竟是在一九八九年通過的,當時也不能估計科技的發展會如斯之快,也未有想過隨著互聯網的出現,資訊如此澎湃!然而,新技術的出現是否對於我們或者是兒童的發展帶來了好的影響?我們也許也無法下一個定論。單就科技而言,本身並不蘊含好或壞,問題只是使用的觀點和手法而已。筆者經常說一個例子,我不是反對科技,說到儲存倉我是受惠於科技帶給我的生活上的方便。但是,對於一些早期教育工作者早於幼稚園就開展電腦教學的做法,我是採取保留的態度。我的原因很簡單,當幼兒/兒童一旦習慣了影像學習以後,要進入文字學習就要付出更多倍的力氣了。教師們或許可以做一些比較或研究,觀察一下孩子是看電腦畫面比較專注、有興趣還是看圖書呢?大家或許可以猜想,肯定是電腦,對嗎?又比較一下,孩子對動畫更有興趣抑或是文字呢?如果沒有錯,應是前者!諸位,呈現在大家面前的,都是科技、圖像、動畫的介面形式較為吸引孩子,對嗎?然而,起碼直至現在,我們的學習仍是以文字為主,如果我們在教育上應用科技前未弄清這一點,而是投學生的學習所好,最終我們是為學生提供了更多的選擇?還是讓他們沒有選擇呢?我們又如何確保學生有獲取資訊的權利呢?說實在的,我們這一輩的人,在學校都沒有上過電腦課,但今天還不都是電腦設備的用家?!在這裡跟大家分享一則小事:大家不知有沒有聽過"電子書"?Kindle是最用心開發電子書的公司之一,去年出了一款叫Paper White的電子書,目的是讓讀者閱讀時,感覺好像是在看一本紙本書一樣,而且不會反光和傷害眼睛。我想提出的是,在科技世界裡,科學家努力研發的,是希望可以保留�實的一面或感覺,但是我們這些用家卻放棄了最�實和現實的東西!關於兒童權利公約的文章,圍繞四大原則,我們已經探討了這麼多期。無論孩子出生之後的基本生命、生存和健康權,還是貫穿孩子成長過程中的發展權、參與權,以及無論種族、性別.、家庭社經地位如何都免受歧視的權力;再如今日所談的適當資訊的利用權力,共同的目的都是為了讓我們的下一代能夠健康安全快樂的成長。所有這一切的核心都是將兒童放在中心位置。家庭、學校、社會甚至司法、政策層面,都應該�正關心孩子的福祉,關注兒童權利公約。我們對於孩子的愛不能只是一兩句口號,而是需要從我們的身邊小事做起,從實實在在的日常生活、學校教育做起,從制定有利於保護孩子權益的政策做起,尊重兒童、教育和保護相結合,在整個社會上形成一種關注兒童權利,保護兒童權益,尊重兒童思想的氛圍,讓兒童健康快樂成長,讓我們的孩子成長為更好的未來公民!(從《兒童權利公約》談起之十三·完)迷你倉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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