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4日 星期六

首都機場爆炸案犯被訴爆炸罪 律師稱不應追刑責

事發時,mini storage冀中星手持自制爆炸裝置出現在首都機場。本報資料圖片爆炸後,�多安保人員趕到現場。本報資料圖片  "7·20"首都機場爆炸案嫌疑人冀中星,涉嫌爆炸罪一案將于9月17日在朝陽法院公開審理。  公訴機關認為,冀中星的行為構成爆炸罪。而冀中星的律師表示,嫌疑人不小心觸到爆炸裝置,不構成爆炸罪。  事件中一民警輕微傷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攜帶自制爆炸裝置,從山東省鄄城縣居住地乘長途汽車獨自來京,並于當天18時許,來到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二層國際旅客到達B出口處。在遇到民警現場執法時,冀中星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重傷,一名民警面部、雙臂及胸前背部多處灼傷,被鑒定為輕微傷。事發後,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冀中星被警方當場控制。  公訴機關認為,冀中星的行為構成爆炸罪,依據刑法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稱適用"治安處罰法"  "在會見中,冀中星說絕對沒有想到要引爆,也沒想過自殺,只想以此引起社會關注。"冀中星的律師表示,通過觀看現場監控錄像分析,"可看出他是不想引爆"。  律師稱,冀中星所持的"炸彈"是用廢舊手電筒和二踢腳做成的。事發時,冀中星把自制"炸彈"從左手換到右self storage,不小心觸碰機關,引爆了"炸彈"。冀中星的左手被炸斷飛了出去,目前已經截肢。  "在人多的地方他也沒想引爆,證明沒想傷害他人,他也表示對自己行為很後悔。我認為,冀的行為屬過失爆炸。"律師稱,按照刑法規定,過失爆炸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冀的過失爆炸,炸斷了他自己左手、左耳耳膜穿孔,並沒有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傷害,也沒有造成他人財產或公共財產受損,其行為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 背景  律師:"被毆致殘案"下周或出複查結論  據介紹,冀中星通過首都機場製造爆炸、以此想引起社會關注的原因,是為了自己2005年被東莞"惡治安員"毆打致終生殘廢的事情。  爆炸發生後,廣東省東莞市委、市政府連夜召開會議,並成立專案組決定對冀中星投訴的"被毆打致殘"的問題進行複查。廣東省公安廳和廣東省高級法院也表示,將複查冀中星當年的案件,結果會即時向社會通報。  冀中星的律師說,8月1日,他代冀中星向相關部門寄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當年調查"被毆打致殘案"的相關信息,以及現在對案件的複查結論。日前,他收到了東莞市公安局回函,回函稱要延期到9月16日前答複。廣東省公安廳的回函已寄出,預計9月17日後才能收到。 (記者 劉洋)標簽:爆炸 自制 冀中 處罰法 回函迷你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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